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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这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时间:2022-03-28 11:23 | 栏目:新刊 | 点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部分记分项变化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

2022版改为: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6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

2022版改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9分。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记3分。”

2022版改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1分。

重庆日报讯 (记者 周松 黄乔)4月1日起,公安部新制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将正式实施。同时,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还将执行工资保证金政策。

1、记分有变化 新增记9分一档

记者对比发现,相比2016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版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一次记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档记分。相比此前,增加了记9分一档、删除了记2分的一档,并调整了部分记分项。

其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从记12分降为9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从记6分降为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从记3分降为1分。

此外,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从记2分升为3分。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从记2分升为3分。

同时,新规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2、6项机动车新措施便民利企

新制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公安部近年来已推出的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再推出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

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

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其他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另外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分别是: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驾驶人考试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3、最低工资标准上调300元

4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分为两档,分别为2100元/月、2000元/月,比原标准提高了300元。调整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两档制,两档分别比原标准1800元/月和1700元/月提高了300元。

其中,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26个区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

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2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4、重庆执行工资保证金

为落实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4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工资保证金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实施办法从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保证金的存储主体、存储方式、存储比例、减免条件,保证金的使用与补足,保证金的返还,以及违规处罚,新旧政策效力适用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只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建设单位和施工分包企业不需存储。存储形式除了现金以外,还可用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对单个施工合同额较高的工程项目,办法设计了限高政策;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项目,办法设计了免存政策;对同一管理地区有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办法还设计了下浮政策。

同时,为了探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与企业征信相挂钩的管理机制,发挥工资保证金制度“奖优罚劣”作用,实施办法设计了差异化存储政策。对连续2年和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保证金实行减免措施;而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在处理处罚的基础上,还将相应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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