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专报 >

重庆印发实施《工作方案》 规定这5类企业应当开

时间:2022-03-13 18:40 | 栏目:专报 | 点击: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实施《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其中明确指出,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据介绍,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同年12月,出台《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工作方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而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作方案》明确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规定5类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其他企业。

  同时,《工作方案》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和治理以及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来说,这些都是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报告中应该包含的。”该负责人介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此基础上,还要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除了在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披露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以外,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此外,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环境信息。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以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者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也应及时披露。(首席记者 周盈)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文章